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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管局将进一步推进经常项监管
来源:网络  时间:08-06-04 阅读:字体:
     目前,中国在资本项下只实现了部分可兑换,致使许多企业资金流动不太便利,申请手续过于复杂。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司处长李瑶表示,未来将进一步优化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企业进行跨境支付提供便利。

  外汇体制改革之后,中国在经常项目已经做到了完全可兑换,但资本项下只做到了部分可兑换,使得许多企业认为资金流动不太便利,申请手续过于复杂。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司处长李瑶4月28日在参加中国外汇投资论坛2007--(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时表示,外管局正在研究改善原有的监管体系,为企业进行跨境支付提供更为便利的政策支持。

  李瑶表示,目前外管局批准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的外汇市场比较慎重,被批准的机构很少。因为允许“两非”企业进入银行间的市场,首先意味着它自己本身要进行内部资金的结售汇,否则不知道企业总的净头寸是长还是短,企业做决策就没有依据。内部有一个净头寸才知道是缺外汇还是多外汇,这样才能决定是否在银行间的外汇市场抛售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8月8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即202号文),通知指出,非金融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这些条件:一、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二、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三、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四、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李瑶认为,中国在1996年12月1日实现了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实现了部分可兑换,但政策具体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经常项和资本项区分难度较大,造成了审核手续繁琐。在近十年来,尤其是近两年来,国家在经常项下的凭证方面已经大幅度的简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在2006年8月2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3号文),通知指出,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可持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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