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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权证管理办法的出台说明了什么?
来源:网络  时间:08-05-29 阅读:字体:
    自从6月中旬沪深交易所权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市场上对权证产品的质疑与反对声不绝于耳。特别是对于将权证产品引入到股改中的做法,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更是表示了强烈的反对,他们把权证当成了“忽悠”的同义词。 

    然而,令广大中小投资者倍感失望的是,就是这样一个充满了质疑的权证产品,如今却要不以中小投资者意志为转移地来到我们的面前了。日前,沪深交易所颁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宣布了权证产品的到来。

  对于权证产品的到来,笔者是持反对意见的。6月20日,笔者在《搜狐财经》上刊发的《权证制度需要慎行》一文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如今,管理层不顾中小投资者的反对,强行推出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这种做法无疑是令人失望的,它至少说明了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它表明中国股市管理层法律意识的淡薄。作为管理层来说,应该是依法管理的,应该是知法、守法、执法的楷模。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却表明,我们的管理层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淡薄的,在他们的心目中根本就没有法治观点,有的只是想当然的“人治”,甚至是“官大于法”。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这一条显然是违反了《证券法》的内容的。因为现行《证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一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居然置《证券法》的规定于不顾,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的管理层做出这等事情,实在是叫人痛心疾首。不错,《证券法》的这一规定在现在看来是有些落伍了,对该条款的修改将在所难免。但是既然它目前还存在于现行的《证券法》条文里,那么,只要它一天不废除,那么,我们就一天得遵守这一规定。这是一个起码的法律意识问题,遗憾的是,我们的管理层却缺少这样的法律意识,在《证券法》条文并未修改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地出台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至于二者的规定形成冲突。

  其次,它表明了管理层真心实意地保护的是国有大股东的利益,而中小投资者只不过是一个忽悠的对象而已。沪深交易所出台权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但却置中小投资者的呼声于不顾,这本身就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一种愚弄。而管理层之所以急于出台《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甚至置法律的条文于不顾,它无非是希望权证产品能早日为国有大股东服务。因为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在当前的股改中,作为一些国有大股东来说,他们根本就不愿意拿出实实在在的“对价”出来给予流通股股东以补偿,而只想拿出权证产品来忽悠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甚至借用权证的名义来达到圈钱的目的。因此,管理层这般急急忙忙地出台《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实际上是急国有大股东之所急,想国有大股东之所想,是为国有大股东少给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服务的,是在帮助国有大股东来损害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三,它表明管理层头痛医头以及监管思路之混乱。权证产品是一个缺少投资价值而只有投机价值的产品,管理层目前之所以要推出它,这其中不乏搞活市场之意,希望借用权证产品的投机性来活跃市场。因此,管理层的这种做法是典型的头痛医头的做法,是与管理层原来所倡导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格格不入的。曾经提倡理性投资,如今却又鼓励市场投机,甚至是极度投机,管理层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所反映出来的当然是管理层监管思路的混乱不堪!而面对这样的管理层,显然不是广大投资者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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