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什么意思?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目前,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表述的实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对限制竞争协议(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规则;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规则; 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规则; 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除此之外,各国政府还颁布了大量的反垄断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以便明确反垄断执法机关及其职权划分、执法程序等。反垄断法规则就是上述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的总和。 具体条例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我们惯称的反垄断法,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通行称谓,而更主要是理论上的一种称呼。从国外的反垄断立法来看,直接将其以禁止垄断行为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称为《反垄断法》的国家几乎没有,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法律传统各异,因此,各国在对反垄断法的称谓上也各有特色,千差万别,名称因国而异。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习惯名称,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日本称之为“禁止垄断法”,也称公平交易法;德国称之为“卡特尔法”,也称反对限制竞争法;法国称之为“公平交易法”;俄罗斯称之为“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欧盟称之为“竞争法”,欧洲许多国家也称之为竞争法。在前南斯拉夫称之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协议法”,在匈牙利称之为“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台湾省称之为“公平交易法”等。 目前,除历史上形成的特殊称谓外,称为“竞争法”已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趋势。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称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 antitrust act; antitrust statutory),并且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而是由多部法律所构成,其基本法律有三部,即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其中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由于该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缘于反托拉斯运动,故美国反垄断法称之为反托拉斯法。欧盟反垄断法已成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之一,而欧盟的反垄断法则称为欧盟竞争法(EU CompetitionLaw),并且也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典,而主要是由罗马条约第85条、第86条和欧盟部长理事会4064/89号条例(合并条例)所确定的规则构成的体系。许多欧盟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EEA)国家的反垄断法律也称为竞争法,如英国一般将反垄断法称为竞争法,有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76年转售价格法以及1980年竞争法。最新的《1998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1998”)是根据欧盟竞争法制定的。法国反垄断法称为《价格自由和竞争法令》(1986年12月1日制订),也称公平交易法。荷兰1956年颁布的《荷兰经济竞争法》(“Dutch Ec 问题: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什么意思? onomic Competition Act”)以及 1997年颁布的《荷兰竞争法》(“Dutch Competition Act”)。意大利1990年颁布的《竞争和公平交易法》(“Competition and Fair Trading Act”),爱尔兰1991年颁布的《竞争法》[ Competition Act, 1991 - Competition (Amendment) Act],丹麦的《1997年竞争法》,比利时1991年颁布的《比利时竞争法》(“the Belgian Competition Act”)。[1]20世纪70年代芬兰参加了OECD竞争委员会和北欧合作委员会,开始认为鼓励和促进竞争比规范市场更重要,并不断完善竞争立法,1988年芬兰颁布实施了《价格控制法》,并成立了芬兰竞争局。1992年芬兰颁布了《竞争法》、《芬兰竞争局法案》和《竞争委员会法案》。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已经从价格控制转变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该法颁布后,于1994、1995和1998年进行过三次修订。1994年第447号法案对《竞争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竞争法不适用于与劳动市场有关的协议或安排、有关阻碍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协议或滥用行为,以及关于域外限制竞争的法律适用等。1995年第908号法案增加了竞争法不适用于农业生产者或农业协会的有关协议的规定。1998年第303号法案增加了关于企业集中控制的规定和有关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 1980年瑞典颁布了《价格法》,竞争机构主要负责对价格的监督。1993年7月1日颁行《瑞典竞争法》,代替了1982年的《竞争法案》和1991年的《禁止限制农产品竞争法案》。修改后的1998年瑞典竞争法一直延用至今。挪威的《1993年6月11日关于商业活动中的竞争的第65号法律》(Act No.65 of 11 June 1993 relating to Competition Activity),西班牙的《保护竞争法》(Spanish Defence of Competition Law )。将反垄断法称为竞争法的国家还有很多。例如,加拿大的反垄断法称为竞争法(1986年),墨西哥反垄断法称为“联邦经济竞争法”(1993年制订)。 德国称该法律领域为“反对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这与德国历史上卡特尔协议成为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主要方式有关,德国因此将反对企业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通称为“卡特尔法”。[2]澳大利亚称为《贸易行为法》,日本称为《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护公平交易的法律》,也称《禁止垄断法》。意大利称之为竞争与市场保护法,希腊称之为垄断与竞争法,等等。 发展中国家以及原苏联东欧转轨国家近年来通过的反垄断法,其称谓也不尽一致。例如,韩国反垄断法称为《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俄罗斯1990年颁布了《关于在商品市场中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即《反垄断法》),1991年开始生效,是俄罗斯第一部反垄断法律。1992年颁布实施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1995 年颁布实施了《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免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反自然垄断法案》。1996年颁布的《广告法》,对广告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规制。1999年颁布《保护在金融市场竞争的法律》,对涉及保险、金融和 问题: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什么意思? 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范。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又在对外经贸领域对于保护合理竞争进行了规定。《反垄断法》自1991年实施后,根据俄罗斯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又先后于1995年、1998年、2000年进行了三次修改。经过十年的努力,俄罗斯形成了以《关于在商品市场中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为基础和核心,《保护在金融市场竞争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广告法》、《关于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免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反自然垄断法案》等法律相配套的反垄断法律体系。[3] 匈牙利称为《禁止不公平市场行为法》(The Prohibition Against Unfair Marketing Act)(1990年),1996年又修改为《禁止不公平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法》(Act on The Prohibition of Unfair Marketing and the Resitrictiv of Competition ),塔吉克斯坦称为《限制垄断活动和发展竞争的法律》(Law on the Limitation of Monopolistic Activity and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on ),印度称为《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69年制订),巴基斯坦称为《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控制和防止)法令》(1970年制订),印度尼西亚称为《禁止垄断行为和不公平商业竞争法》(2000年3月5日生效),斯里兰卡称为《公平委员会法》(1987年制订),波兰称之为反垄断法,保加利亚称之为保护竞争法等。我国台湾于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称为《公平交易法》。 |